与未成年人15岁发生关系,如果对方是自愿的话,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算违法,只有和未满14岁女生发生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如果对方不是自愿则毫无疑问是强奸罪,会坐牢的。
一、和17岁女生开房犯法吗
如果女孩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就不属于犯法行为。
一定要看是否违背女方的意愿。如果女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就不构成强奸罪。如果是强制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则会被认定为强奸罪。我国法律规定,发生性关系时,若女方在14岁以下,男方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已经17岁了,发生性关系实属正常。有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前后都实施了上一个问题所说的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只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对16岁以前的行为不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二、未满14周岁有性生活算犯法吗?
只要女方未满十四周岁,无论是否自愿,男方都构成强奸罪。根据最高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的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三、与未成年发生关怎么判刑
与未成年发生关系怎么判刑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首先,应当将未成年分为未成年的男性和未成年的女性。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同未成年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同未成年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构成强奸罪。
二、将未成年的女性,再分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和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1、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该幼女是否自愿,行为人均可以构成强奸罪。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但此处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若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对该实际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年龄产生了认识错误,而与之产生性关系,且该幼女是自愿的,不适用《刑法》关于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一条款的规定。
2、同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罪,应考虑该未成年女性是否是自愿的而定。
(1)若该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是自愿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
(2)若该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不是自愿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3、同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其量刑规定如下: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b.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c.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d.二人以上轮奸的;
e.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f.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a.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b.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c.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d.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e.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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