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自己写是不行的,现在请假辞职都要这个:
第一:你可以找医院的医生应该可以开。
第二:要有一些病情上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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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工死亡,雇主赔偿28.5万元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所律师王永灵、宋义凯成功代理农民工孙某因工死亡赔偿案,雇主最终赔偿死者家属28.5万元。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被告魏某雇用原告的丈夫(死者,孙某)对某办公楼进行装修,孙某在施工过程中,因乘坐的卷扬机轮轴断裂,不幸坠地死亡。事后,魏某给付原告3万元作为一次性赔偿款,并签署了《死亡补充协议》。原告认为赔偿金额太少。
争议焦点:
1.孙某(死者)与魏某是否形成了雇用关系。
2.魏某给付原告的3.5万元的《死亡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王永灵、宋义凯律师的代理意见:
一,死者孙某与魏某形成了雇用关系。
死者孙某与魏某虽然签署的是《安装协议》,但从协议内容中看,魏某负责构件的运输,工具及零部件,技术指导;死者孙某只提供劳务。二人的法律关系正符合雇用关系的特征。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装修费用是从发包方付给魏某,再由魏某给付死者孙某的。
另,发包方也提供证据证明是和魏某签订了装修合同,并由魏某找到死者孙某等人进行装修的。从以上证据证明,孙某与魏某形成了雇用关系。
二,《死亡补充协议》无效。
虽然魏某在事发后给付了死者的家属3万元赔偿金,但原告(即死者的妻子)认为只是给付了部分赔偿款,且原告并未在《死亡补偿协议》上签字。在该协议上签字的人是原告的儿子,年仅十四岁,无民事行为能力。另,补偿的数额与实际损失差距太大,有悖公平原则。故律师认为协议无效,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魏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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