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客体要件,如果对象是小女孩,犯罪对象是小女孩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
3、主要部件,一般观念认为主体是男性;
4、主观方面,主观上是故意的,以强奸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与被害人非法发生行为。
强奸罪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交。
这种行为,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必须具有欲与妇女交的意思。-一般要求行为人将该意思、想法通过言语、行动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达出来。
(2)与妇女交的意思表示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3)明知自己欲与妇女交的意思违背妇女意志,仍然决意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违背妇女意志仅是妇女主观上对强行与之交的行为的一种反映,是否真的违背了妇女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观标准上,应结合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判断。
即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强迫妇女就范。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的身体直接采取诸如殴打、捆绑、堵嘴巴、卡脖子、撕毁衣服、强拉硬拽甚至伤害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自由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恫吓、威胁等精神强制而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手持凶器,以当场实施杀害、伤害等暴力相威胁;以揭露隐私、毁坏名誉、陷害其亲人相要挟;以封建、谣言等进行恐吓或欺骗;以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职权进行挟持或迫害;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特定环境条件消除其反抗意志致其不敢反抗,等等。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在我们国家主要是从4个方面来进行确定的,比如说在主体方面的话,它是一个特殊方面的主体,首先必须是男性,妇女单独不能够构成这个罪名,只有是在共同犯罪或者间接故意的情况下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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