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也称为报价、要约或要约。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的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为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第一,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包括:
首先,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意图的表达。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无论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然而,出价人必须是具体的,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决定谁出价。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接受。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合同只有在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后才能成立。因此,由于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因此必须包括足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其次,要约必须表明接受受要约人,要约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当事人提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应当在意思表示中表达这一意思。任何非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均不构成要约。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通过直接对话或电话向对方发出要约。本表主要用于合同的即时结算。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即要约人通过交换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向对方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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