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本人不去怎么委托别人
时间:2023-03-26 19:30:45 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要根据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身份却决定。如果其是原告,那么其无法参加庭审,应该得到法院的允许,否则法院会按照撤诉处理。

一、开庭前可以撤诉吗

开庭前可以撤诉。

在案件宣判前,原告都可提出撤诉,但开庭后,是否准予撤诉法院会审查,一般没有违法情形或强迫撤诉情况的话,法院都会准许。只要是法院宣判之前,原告都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则由法院裁定。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利。在一审程序中,从人民法院立案起至宣告判决前的任何阶段,当事人都有权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撤回起诉或者反诉。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撤诉,则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法院开庭迟到怎么办

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传票确定的时间未到达指定审判地点,但迟到未超过30分钟,合议庭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合议庭对该方的身份予以核对。

2、原告未按传票所载的时间到达指定审判地点,超过30分钟未出庭,本院将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关情况,如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将延期审理,另行确定开庭日期。如无正当理由,本案将按原告撤诉处理。具体结果另行通知。

3、被告超过开庭时间,30分钟未到庭的,如合议庭认为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缺席审理;如认为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可延期审理。

4、如庭审终结前被告到庭的,合议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后,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迟到的原因,合议庭依据理由是否正当和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准予其参加庭审,但对于其未准时出庭的行为应予以训诫。

如允许被告参加庭审,对于已经完毕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除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复。如继续进行缺席审理,可准予被告旁听。

5、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到庭的,合议庭应当延期30分钟开庭,由书记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在延期的时间内如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合议庭即应宣布开庭,按照前款第1---3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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