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判决的重要的参考。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二、有多份离婚协议效力怎么认定
1、在民政部门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因为既然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
2、如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以该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3、如没有约定的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中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如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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