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勋、黄超阳、欧洋、陆森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规定,在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没有红十字会人员在场监督、见证;未经批准进行跨地区人体器官捐献,且在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违背死者生前意愿或其近亲属意愿,在怀远县共实施摘取尸体器官手术11例,其中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勋参与11例,欧洋参与8例,黄超阳和陆森参与1例。
近期,安徽蚌埠中院终审裁定了一起非法摘取尸体器官案。法院认定,11名死者的肝肾先后被非法、擅自摘取,6名被告人犯故意毁坏尸体罪,分别判二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故意毁坏尸体罪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法律规定
(1)我国《民法典》第10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遗嘱自主决定无偿捐献自己的器官或遗体!若死者生前未表示不捐献其器官或遗体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2)如果本人尚未死亡的,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理。
(3)如果本人已经死亡的,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按照故意毁坏尸体罪处罚,依法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及遗体的行为亦属于违法行为,从民法角度来看,属于行为无效;从刑法角度来看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论处,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盗窃、侮辱、尸骨、骨灰的行为亦属于犯罪行为,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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