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冷静期后是否离婚,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庭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双方同意,可以设定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家庭调查和心理咨询。冷静期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其次,根据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在诉讼离婚中,为了设定冷静期,需要双方同意,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最终,在冷静期内,男女双方都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对男女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双方在冷静期内和好或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签订协议或申请撤回起诉。如果冷静期过后双方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可以按照程序进入审判程序。因此,也有可能在起诉离婚冷静期后判断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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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开始时间要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开始后的三十天内,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三十天冷静期满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后续手续,领取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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