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要求
合伙企业的注册对资本没有明确要求。《合伙企业法》仅笼统地规定合伙人有出资义务和出资方式,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并没有像公司法那样规定合伙企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认缴出资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针对优先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人中,至少存在一个普通合伙人,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
二、合伙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规定
咨询服务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最低注册资本零售30万元;
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最低注册资本批零50万元;
工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必须是加工生产型);
实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2005年新规定也可50万);
企业发展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
科技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
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
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元(必须5个股东以上)。
没有限制。合伙企业或者一人公司,这种公司的级别比工商户高,比有限责任公司低,申请的时候是不需要出具注册资本的。
三、合伙企业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
(一)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二)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三)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五)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六)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七)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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