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可以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追讨工资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追讨工程款
首先了解这里说到的实际施工人包括哪些类型,合法的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有以下类型: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有以下途径:
途径一,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途径二,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权的表现。在起诉时,以发包人为被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
(1)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2)施工进程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款;
(3)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停工、窝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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