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事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时间:2023-05-05 21:10:16 4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温州龙湾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案的肇事者是无证驾驶。

庭审时,双方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要赔!

死者家属告了三方

今年3月28日11时40分许,郭*海持名为郭*森的驾驶证,驾驶**大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轻型自卸货车,在转弯时,右后轮碾压右侧同向骑车的王*军,导致王*军当场死亡。温州交警大队认定,郭*海负全部责任。

家里的顶梁柱没了,王父悲伤之余,将郭*海以及**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三方都告上法庭。

为通过司法途径尽快得到保险赔付,王-家在起诉书中称,中国**阜阳分公司是肇事车辆承保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拒绝埋单

但在庭审时,王-家的索赔要求遭到保险公司的强烈反对,焦点就在于:郭*海没有驾驶证。

保险公司表示,此前,**公司已为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但根据国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一点在交强险合同里也明确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除对驾驶人有责任的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向受害人垫付外,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由于王*军当场死亡,未产生抢救费用,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赔

龙湾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承保本案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法律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军死亡的丧葬费、赔偿金计5万元。

此外,郭*海应赔偿王*军丧葬费、赔偿金计95986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

交强险是种社会保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龙湾法院潘法官认为,本判决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首先,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交通事故受害者享有的社会保障。本案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无论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该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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