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乱性,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算强奸。酒后乱性强奸的处罚标准如下:
1、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一中年男子酒后乱性街头猥亵儿童
寻乌县中年男子古某酒后乱性,公然在街头猥亵儿童。近日,寻乌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古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4年11月13日晚9时许,古某酒后步行至寻乌县长宁镇东门路红绿灯花池附近,见小小(化名,系2001年5月出生)面容姣好,且独自一人等候红绿灯,便上前强行抱住小小,小小不停反抗。二人摔倒在地上后,古某用手掐小小的脖子继续实施猥亵行为,小小使劲挣扎并呼喊救命,周围群众及时赶到将古某拉开。随后,群众拨打报警电话,古某被寻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归案。经寻乌长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小小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古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从重处罚。鉴于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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