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的要求:
1、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2、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3、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4、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5、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6、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
建筑物发生火灾时,正常电源将被切断,因此必须合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一)设置部位
1.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共用前室和避难层。
(2)观众厅、展览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下列部位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
(2)影剧院、体育馆、礼堂、医院病房等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门。
(3)人防工程的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处。
(二)设置要求
1.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2.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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