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公安局不给开在一定情况下是合理的行为。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取证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等有关工作并出具证明。
一、相关内容拓展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规定申请人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被证明对象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的党员政审;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四)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
五)经有关部门提出统一申请,市级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
四)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或不予处罚的;
五)除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记录外,未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般交通违法的。
3、出具证明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1)单位申请人:录用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
2)公民申请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业必需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本市户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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