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注销后需重新办理手续吗?
时间:2023-07-02 16:14:26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注销后要重新进行申领:

(1)由所在单位通过省本级社保卡申领信息系统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统一申领;

(2)由申领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到省本级社保卡合作银行所设立的快速制卡网点现场办卡。

已经领取社保卡但尚未激活社保功能的,可在省内任一社保卡人社服务网点激活,也可到发卡银行所设立的社保卡服务网点直接激活,或到银行网点通过激活金融功能联动激活。社保功能对应的社保密码用于医保结算,以及持卡办理人社相关业务等。

异地社保卡注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1、缴费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人,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解散的;

3、缴费人按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30日内;因其他情形终止缴费的,须在缴费义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资料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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