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轻重怎么认定
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没有造成其他后果的,可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较轻。如果因交通肇事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属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行为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依据《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轻重,要依据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后果而定,如果因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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