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人的含义及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5年9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二、鉴定人的含义及特点
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鉴定人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一个案件有几个鉴定人时,共同讨论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权利;在意见有分歧的情况下,单独提出鉴定意见的权利。
鉴定人具有以下特点:
(1)鉴定人必须是没有利被害关系的人。如果鉴定人与案件或者案件当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鉴定人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适用回避的规定。
(2)鉴定人通过参加刑事诉讼的途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3)鉴定人通过指派或者聘请产生,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
(4)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某项专门性的问题的知识或技能。在不具备解决案件中的某种专门知识或在公司司法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有权拒绝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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