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间有不同规定,首次申请需要10个工作日,加注、换发、补发或过期重领也需要10个工作日。但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因特殊原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延长签发时限至30天。紧急情况下的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算入承诺的办证时限。
1.首次申请普通护照签发需要10个工作日。
2.申请加注、换发、补发或过期重领普通护照,需要10个工作日。
3.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因特殊原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无法在15天内签发普通护照时,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限可以延长至30天。
4.紧急情况下的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算入承诺的办证时限。
【 护 照 加 注 换 发 补 发 】 申 请 加 注 、 换 发 、 补 发 或 过 期 重 领 普 通 护 照 , 需 要 1 0 个 工 作 日 。
根据《护照法》第十八条规定,护照加注、换发、补发或过期重领普通护照需要10个工作日。然而,根据《护照法》第十九条规定,加注、换发、补发或过期重领普通护照需要7个工作日。因此,该规定与实际不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间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情况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果遇到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在15天内签发普通护照的情况,可以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限可以延长至30天。同时,紧急情况下的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算入承诺的办证时限。虽然护照加注、换发、补发或过期重领普通护照需要10个工作日,但该规定与实际不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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