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七条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视为居住登记。在近亲属家中居住的流动人口,自愿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中介服务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按规定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之一:
(1)、以从业提出申请的,由用人单位登录宿州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
(2)、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户口本
产权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证所有人的配偶、子女在申办居住证时还需提供当地户口本及《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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