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贿赂犯罪数额的计算。《解释》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受贿罪数额的计算:一是针对小额贿赂问题,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计算受贿数额。这里的处理包括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罚。因此,受贿人多次收受小额贿赂。虽然每次都不符合《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多次累计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针对收受财物与盈利事项不对应的问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求人的财物。请求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计入受贿数额。因此,对于那些小额、连续、多次收受财产的,符合条件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留置受贿金额就是涉案金额吗
监察留置受贿金额不是涉案金额。涉案金额是指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犯罪金额或违纪金额,以所认定当事人的犯罪性质和违纪性质确定。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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