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审查的通知
时间:2023-05-02 20:42:14 3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行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编号:证监上字(1996)26号为规范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现将上市公司披露中期报告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上市公司披露中期报告,必须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指定报刊不得刊登上市公司中期报告。2、本通知所称中期报告,是指依照《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应当披露的报告公开。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核实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经办人的身份和是否具有合法授权;(二)查阅政府批准文件和有关中介机构的意见公司中期报告所涉及的组织机构(3)核查公司中期报告的内容和时间与其参考文件之间的因果关系(4)对公司中期报告进行必要的文本核查。3、证券交易所审查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应当注意下列事项:(一)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涉及的国有股转让、收购和持有外资等行为,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金融类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转让,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涉及股份变动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涉及的行为需要相关中介出具意见书的,如公司资产评估等,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出具相应的批准文件,(三)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涉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新品种、非流通股上市等事项,股份类别转换(如国有股、法人股转为优先股)等,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披露方式和内容。上市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提交的审批文件、专业意见不完整的,证券交易所不予披露中期报告。4、上市公司不得以回答记者提问或者发布新闻信息的方式代替其报告、公告义务。指定报刊向公司征集的有关股份变动的信息和事实的公布日期,不得早于上市公司公告该信息的日期。5、证券交易所或者指定报纸发现上市公司申请披露的中期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6、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上市公告、配股说明和股份变动公告原则上也适用上述规定,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要求。7、证券交易所和指定报刊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8、证券交易所应当尊重上市公司对指定报刊的选择,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9、证券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不履行审查职责,导致上市公司擅自发布误导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查处,同时,按照证券交易所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证券交易所的责任;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指定报纸刊登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甚至取消指定报社资格。附件:证券交易所及指定报刊审阅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应注意的要点。1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涉及国有股转让的,应当重点说明是否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批准;2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涉及收购、持有外资的,应当重点说明是否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三。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涉及金融类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转让的,应当重点关注是否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4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涉及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重点审查是否有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和股东大会的决议;5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涉及公司资产评估的,应重点关注是否有评估批准文件,是否有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介机构是否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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