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土地拆迁违法行为
时间:2023-05-08 11:11:52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与1986年《土地管理法》相比,1999年现行《土地管理法》最突出的变化之一就是征收土地审批权的收缴,取消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水平)。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35公顷以上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70公顷以上的其他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其他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但不少地方政府往往将耕地分割,未经批准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出台地方性法规降低土地审批权。二是规避审批权,以租代征,也是当地政府为规避征地审批和计划调控障碍而想出的“聪明之举”。所谓“以租代征”,是指地方政府直接或默许企业和村集体组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租赁的形式占用和使用集体土地。这种租赁合同的特点是,租赁期限往往约定为“永久使用”、“永久租赁”等,租赁费用一次性支付。租赁的土地通常用作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商品房、工业园区、工厂等。表面上看,租赁只是土地使用权的临时转让,不存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需要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是,由于租赁合同的长期性,其本质上是一种征收行为,是典型的利用法律手段掩盖违法目的的违法代表。三是土地供应和使用方式违法。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和军队用地一般采取划拨方式。法律规定,经营性用地应当以公示方式出让。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200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从2004年8月31日起,禁止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禁止招投标,必须采用拍卖挂牌转让方式。但在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继续采用协议卖地的方式,或采取欺诈、倒签等手段规避这一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也是工程建设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变更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但在实际情况中,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屡见不鲜。近年来,开发区已成为圈地运动的代名词。所谓的工业园、创业园、大学城都是各地政府圈地建设的。这些开发区大多建在集体土地上,所以征收价格很低。这些违法违规的开发区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建设政绩工程、增加财政收入乃至权钱交易的工具。这些违法行为的背后,是被征地农民失去家园,迁居他乡,成为无家无业无社保的“三无”。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虽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农民之间流转,但这种流转是有条件的,绝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和性质,随着农村生产能力在农民之间流转,绝对不允许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进行房地产开发。但现实中,地方政府往往打着“旧城改造”、“拆村建房”、“新农村建设”的旗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进行共建、参建等非法土地使用权交易。一小部分已开发的房屋用于安置村民,而且大部分都挂牌交易,在中国形成了大规模的所谓“小产权房”。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利用管制制度,而且规避了征地程序。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大多数搬迁群众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权,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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