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利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律依据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成交均价和重置价。它们有不同的目的,适用于不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