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员工是否要交社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非全日制员工,用人单位通常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2、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用人单位则是无需为其缴纳社保的,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的。
一、社会保险的必备要素有以下:
1、依法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是立法先行的原则,,法制规范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建立的客观基础与依据。
2、突出以人为本。以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为宗旨,包括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
3、具有经济福利性。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来看,因有政府、雇主与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分担责任,受益者的所得要大于所费。
4、属于社会化行为。由官方机构或社会团体来承担社会保障的实施人物,而非供给者与受益方的直接对应行为。
二、兼职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分析如下: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2、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在聘用兼职人员时企业是不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另外,不需要缴纳社保的还有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实习人员等。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如何辞退在外兼职员工
对于兼职员工的处理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用人单位在适用该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确定员工具有兼职行为,并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角度考虑,“严重后果”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兼职的具体行为来综合判断。
2、存在兼职行为,但用人单位无法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进行证明时,可以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可以给劳动者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该期限内提交停止兼职工作的证明,如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兼职行为进行核实,并留存相关的。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员工兼职,就不具有适用该条款的事实基础。
用人单位只有在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下,才能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的话就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况,那么此时用人单位就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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