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教育权包含的内容
(一)公民有受敎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说受教育权也是一项比较特殊的权利,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有可以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教学机构中学习的权利,也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教育的义务。教育的形式有很多种类包括: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等。
为了保障受教育权,我国《教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大学创作和其他大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这里的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所感兴趣的类型来进行研究。这里的文学艺术创作例如文学的有小说、诗歌、散文、戏剧等。艺术的有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雕刻、电影、电视等。
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来进行选择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艺术风格。其他的文化活动包括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健康的娱乐活动。
二、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和继承权除外)、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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