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条第l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该条第2款明文规定处罚未遂犯。在结果责任时代,只要造成结果便处罚行为人,所以,一方面实行的是客观归罪,另一方面通常不处罚犯罪未遂;责任主义的兴起,一方面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以行为人具有故意、过失为条件,另一方面也处罚没有发生结果的未遂犯。明确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有利于理解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未遂犯与既遂犯法定刑原则上相同,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不从轻、减轻处罚也可以,这似乎可以看出其主观的未遂论的立场;可是,现行刑法的法定刑幅度从总体上说并非很小,对未遂犯的处罚完全可能轻于既遂犯,实际适用上也是轻于既遂犯的。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未遂犯的处罚以有明文规定为限,似乎任何犯罪的未遂都会受到处罚,表明采取了主观的未遂犯论;但事实上并非任何犯罪未遂都受处罚,实际上许多未遂行为并没有作为犯罪未遂来处罚,这样做也具有刑法上的根据(下面将会具体论述),这又显示出犯罪未遂的例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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