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专利无效多久有通知书
(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间。
(二)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足理由和提交新的证据,否则,可以不予考虑。
(三)无效宣告请求费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四)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书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期限。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未写明委托权限的,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正。
(五)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专利权人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
二、申请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而申请专利无效的情形无非有以下四种:
(一)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四)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三、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一)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是否已经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法定理由等。
(二)合议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三)口头审理
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合议组口头审理(开庭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三种类型: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当事人不服无效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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