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一是南京市户籍人员;二是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三是经当地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保留在原参保地,在南京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二、办理手续
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按以下程序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一是在南京就业并参保缴费。二是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南京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三是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由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四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南京市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五是待基金到账后,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南京户籍人员,虽然曾在多个地区就业参保,但只要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南京就业参保的,就可以在南京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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