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严重:有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于二千元的;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的;强迫交易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二千元以上的;以及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等情形。
什么是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应当如何认定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行商品交易行为有下列情形的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交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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