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首先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p>《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在诉讼终结后应当返还集资参与人。如果涉及的财产不足以全额返还,按照集资参与人集资额的比例返还
跨地区案件处理意见第八条规定,涉及跨地区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各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单独办理的跨地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处理涉案财产。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涉案财产,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移给未参与国有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人员,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
清理债务后,没收剩余的非法财产,当场上缴中央财政。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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