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约定要考虑什么问题
时间:2023-03-04 18:22:52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姻财产约定要考虑的问题:

1、财产约定协议书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财产约定协议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

3、财产约定协议书就财产归属的约定必须明确、且不得分割他人财产。

4、在财产约定协议签定以后,必须严格的执行,如果个人的行为对财产的归属进行了改变,则原来的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内容就可能会因为个人的行为发生改变。

5、不仅要约定财产的归属,还应当约定相应的债务承当。

6、应当明确夫妻对财产及债务权属的约定,如果第三人不知情,则对第三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一、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

1、有关房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书

2、离婚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5、房产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婚内签订的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

对内效力,夫妻对权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外效力,主要考虑的是在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保护夫妻财产权的同时,要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对财产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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