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原告在庭审中撤回诉讼,捏造事实,妨碍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1条的规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法定债务,又构成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犯其他罪的,依照《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因夫妻共同债务引起的虚假诉讼
伪造亲属间贷款、变造婚前或婚内赠与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向亲属特别是父母借钱购买房地产和汽车,很容易与父母投资购房的赠与行为混淆。在中国熟人的社会习俗下,亲戚之间,尤其是父母和孩子之间的贷款或礼物,不注重明确的协议和固定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当夫妻关系破裂时,一方会补充借条,将婚前或婚后收到的礼物虚构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在相对人投资购买房屋、汽车时,附直接支付或支付给丈夫(妻子)的资金流动证明,也难以推翻因解除婚姻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真实性
随着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以及离婚诉讼中债权人以私人贷款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况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债权人主张其合法权利,因为他们担心债务人的婚姻不会得到全额偿付;有的还利用与“债权人”的原始经济关系形成的资本交易证据,然后丈夫(妻子)签发借据,伪造虚假贷款关系,形成夫妻共同债务,以便在与配偶的离婚诉讼中获得更多财产。由于经济往来频繁,丈夫(妻子)经常因业务和投资与第三方进行频繁的资金往来,以便于伪造债务。虽然存在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的风险,但证据相对充分,很难推翻贷款关系的真实性
假离婚,以避免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双方利用债权人不参与、不知道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机会,利用法律漏洞,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偿还责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另一方承担。债务到期,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致使债权不能实现。但是,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协议,或者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是否仅与夫妻双方有关,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仅在夫妻之间生效,不能约束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夫妻一方不能清偿或者不能按期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仍有权向对方追偿。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虽然难以实现,但仍会导致债权成本的增加和法院诉讼资源的浪费,债务人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容易引发更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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