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时间:2023-05-02 16:51:53 3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住所地管辖哪些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三)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诉讼;(四)对在押人员的诉讼。前款所称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有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的身份关系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被告的城镇户籍被注销,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赡养费请求案件中的若干被告人在同一管辖区内有不同住所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三)非军人对军人,其中一名军人是非军人的,由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被告无经常居所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五)在中国结婚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离婚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六)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居住地国法院管辖离婚为理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离婚诉讼由一方在中国的原住所地或者最终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七)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内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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