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11月24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石某华涉嫌受贿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石某华是位于淮南市潘集区贺疃乡境内的朱集西矿原副矿长,负责生产经营,于2017年3月被立案侦查。当时,石某华并不知道,就在他被带走一个月前,已经内退的同事凌某卫,于春节期间在宿州市自己经营的火锅店内,被检察机关带走。
2017年8月25日,凌某卫涉嫌受贿案开庭审理。凌某卫原任职朱集西矿安监部部长,检察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款7.3万元。庭审中,他对检方所有指控均予承认,并表示认罪悔罪。
石某华、凌某卫受贿案是朱集西矿多起腐败案件中的两起。朱集西矿是皖北煤电集团公司重要的接替矿井之一。矿井设计能力400万吨/年,设计服务年限72.6年,配套洗选能力400万吨/年的选煤厂。矿井于2009年6月开工建设,2016年6月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8月17日复产。据项目负责人员介绍,矿井复产达产后,将实现盈利。就是这样一座储量丰富、充满希望的重点建设项目,从2016年起,爆出了朱集西矿矿长蔡某红等国企管理人员贪腐窝案。
朱集西矿腐败案是淮南市检察机关所查处的单一企业涉案人员最多的窝案。上至矿长、副矿长,中至经营部长、审计站长、生产部主任,下至一般预算员,超过20人。其中,原矿长蔡某红获刑八年,并处罚金90万元;原副矿长段某进获刑二年零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79万元;经营管理部原部长陆某杰获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3.6万元;审计站原站长秦某获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所有人的罪名都一样:受贿罪。
受贿罪的量刑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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