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存款”。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依法应当申报而有意隐瞒不予申报,其目的明显是为了逃避国家对其境外收入情况的监督。
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3、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4、在主观上是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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