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业补贴政策2023
时间:2023-08-03 17:52:41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深圳市2023年创业补贴政策主要对申请主体,创业补贴行业要求,补贴额度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申请补贴的主体需要符合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留学归国大学生或者深圳市本地在读的大学生,退伍军人以及随军家属、残疾人也享受该政策,但限于是深圳户口的居民。港澳台居民在深圳发展也可以享受创业补贴政策。首创的补贴是申请人每人一万元,不同地区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别。

深圳创业补贴申请条件

深圳创业补贴申请条件一般是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补贴申请。

领取创业补贴条件如下:

1、申领人员需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必须在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4、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其中,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创业者,申领补贴时须正常经营满2年。

5、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创业补贴是指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选其中一种困难情形,按规定申领一次性补贴。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提高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优化港澳青年来深创新创业环境、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同意,就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前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示范引领作用,率先探索合作模式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点带面提升深港澳创新创业合作水平。依托现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立足各区功能定位、区域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打造10家各具特色的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基地),到2023年市级基地辐射带动效应进一步发挥,以前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为龙头的“1+10+N”空间布局基本成形。以市级基地建设为抓手,为港澳青年到深圳发展搭台搭梯,促进深港澳青少年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二、规范基地授牌管理,推动基地高质量发展

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从基地运营主体、场地面积、港澳项目入驻、孵化能力、服务对接机制等方面明确市级基地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基地授牌管理工作机制,对于条件成熟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经组织评估,认定为“深圳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落款为“深圳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小组)。对未依程序申请授牌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市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一律不得对其授予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或称号。鼓励有条件的市级基地申请省级“粤港澳大湾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授牌。

三、加大资金资助力度,支持港澳基地载体建设

对市级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租赁、孵化服务以及购置共享设备等。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创业孵化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每年根据市级基地创新创业服务提供情况、孵化培育成效、带动就业以及新增港澳创业项目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补。所需经费从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市级基地符合相应认定条件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优先推荐市级基地申请认定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载体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完善配套制度,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

完善便利港澳青年来深工作各项配套制度,推动港澳青年同等享受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推动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发展成为就业见习平台,吸纳毕业2年内的港澳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港澳青年参与就业见习计划,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逐步推动具有国际通行职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才在深便利执业。按照国家和省的安排,有序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青年工作。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深圳工作的港澳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实施创业启动资助,鼓励优秀创业项目入驻基地

对2年内在国家部委和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入驻市级基地的港澳青年创业团队,按其获得赛事奖励金额给予100%落地配套资助。多次获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从高资助。对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并入驻市级基地的创业团队,给予每个20万元的落地配套资助。享受配套资助的创业团队需入驻基地半年以上,且上述两项配套资助只能申请一项,所需经费从各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六、对接港澳资源,突出服务港澳青年基本定位

推动市级基地积极引入港澳专业人士加入运营管理团队,引入港澳专业孵化机构和社会团体,为港澳青年提供商事登记、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融资对接、财税代理等配套服务,打造港式澳式特色服务,逐步建成适合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的综合服务平台,真正打通对接港澳双创要素的通道。依托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港澳青年在深创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深港澳天使投资人联盟专长,帮助港澳青年对接科研院所、投资机构、创业导师、头部企业等创业所需资源。

七、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营造宜居宜业双创环境

鼓励运输企业为往来深港的跨境创业人才提供“互联网+”一站式跨境出行服务。统筹辖区政府安排一定比例的人才住房房源,定向配租给市级基地中符合条件的企业,解决创业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市级基地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香港/澳门青年实习计划”“展翅计划”等活动,并协调基地为入驻基地实习的港澳青年提供食宿、交通以及保险等后勤服务。加强12355港澳青年热线建设,在市、区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港澳居民公共服务引导台”,在全市统一电子政务平台设立港澳专栏,为港澳居民提供政策咨询、法律维权、资源对接、生活信息等服务。

八、强化部门统筹协调,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沟通协调和统筹规划,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打通港澳青年与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对接渠道,切实提升市级基地创新创业环境,扩大基地在港澳地区的影响力。加强宣传交流,认真做好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政策解读,探索创新对港澳宣传方式方法,让港澳青年愿意听、听得懂、听得进,吸引更多港澳青年来深创新创业。加强对基地运行管理的日常巡查、监督指导、跟踪统计,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九、附则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管理,以及留创园管理。根据资助范围不同,补贴资金分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和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两类。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一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满一年的回国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企业是指以留学人员为主在我市创办注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个人在该企业所持股权不低于30%。

本办法所称留创园是指由我市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本市留学人员及企业提供办公场所、政策宣讲、创业指导、投融贷等创新创业服务的载体。

第六条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留学人员企业,申请单位应当指定一名留学人员申请,该留学人员应当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留学人员。

第七条留学人员企业及指定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除应满足第二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留学人员需在国(境)外学习、工作3年以上;

(二)留学人员持有企业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三)申请单位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根据我市最新产业规划动态调整;

(四)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人才团队资源,相应的办公场地、研发设备等,且经营正常。

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48个月内提出。从申请资助到资金拨付完毕,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应当始终符合上述基本条件。

第八条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创业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0名;二等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5名;三等资助3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30名。

第九条申请创业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情况(包括人才资源、科研创新能力、市场前景、风险投资及所属行业情况等);

(三)专利、著作权证书或者知识产权承诺书;

(四)攻读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的提供访问单位出具的工作材料;

(五)在国(境)外学习、工作3年以上的材料(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材料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第十条创业资助采用网上申请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及资格审核。申请单位向注册地所属辖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出具资格审核意见。

(二)专家评审。资格审核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专家,从技术和产品、商业模式及实施方案、行业及市场、团队情况、财务分析等方面进行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及资助等级建议。

(三)实地考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建议,按照年度创业资助资金总量确定实地考察企业范围,组织对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办公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进行实地考察,在30个工作日内拟定创业资助名单及资助等级,并报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资助单位名单及资助等级,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部门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五)订立合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获资助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指定留学人员也应在合同书上签字,合同书的内容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用途、报销流程和材料、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六)首发申请。资金拨付分两次进行。获资助单位可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提出首次资金发放申请,首发申请金额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50%。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发补贴审核和发放,首发补贴应当符合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七)验收及续发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验收通知,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对辖区获资助单位的资助款使用情况、企业经营发展状况组织验收和实地考察,验收通过的资助对象可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提出续发资助申请,续发金额不超过首发剩余资助款。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续发补贴审核和发放,续发补贴应当符合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获资助单位购置和维修科研、生产材料和设备等费用以及研发支出;

(二)获资助单位购买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财务服务等费用;

(三)获资助单位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四)获资助单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展会费用。

第十二条曾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获奖5年内来深创办企业的可申请创业资助,在资格审核合格后免专家评审直接进入考察及后续环节,分别对应获得创业资助一、二、三等资助。

获奖选手如申请更高等级资助,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程序申请申请创业资助,获得创业资助等级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取评审结果或前款规定的资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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