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其缴费标准分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个档次,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对于那些低保户、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的人,若是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那么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补充养老保险正式实施之后,会不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还有待商榷,大家静待消息即可。
补充养老保险有哪些意义
1、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分散保险责任,适应我国向老龄化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随着人口的老龄化,我国养老保险费用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也会越来越尖锐。采用提高企业缴费比例的办法,来解决由人口快速老龄化带来的沉重财政负担是行不通的。
2、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由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较晚,基本养老保险累积资金不足,近年来收支缺口逐年扩大,挪用个人账户资金发放养老金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转。再加上养老金替代率居高不下,国家仍难以负担如此沉重的养老金支付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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