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
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其工资中代扣,并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指定专户内,由中心各管理部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补缴: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补缴金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注: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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