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即:
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事由: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事务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况有哪些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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