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从事海外上市的经验,中国证监会和/或境外上市中介机构对中国律师尽职调查工作通常有如下要求:独立性中国律师对拟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在境内的权益的尽职调查工作需要独立完成,对于律师能够调查到的事项,需要亲历亲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进行。
完整性中国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对要需要调查的事实要完整,对每件事实需要收集的材料要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客观性中国律师在尽职调查中,要保证调查到的是已经存在的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不得进行主观臆断或将尚未发生的事实当作已经发生的事实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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