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品装璜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使用目的不同
使用商标的目的在于区别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以利于消费者认牌购物。使用商品装潢的主要目的在于丰富多彩的图案、绘画、色彩和生动的文字来装饰、美化商品,宣传商品,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
2、稳定程度不同
商标一经注册,则不得随意变更商标的图形和文字等要素,否则不受商标法保护。因此,有的商标可以沿用几百年,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不宜经常改变,否则也不利于扩大商标的知名度。而装潢一般缺乏稳定性,为了随行就市,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可随时依市场行情的需求,不断创新,改变原来的文字、图形,以此来吸引消费者。
3、法律保护不同
商标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如被侵权、假冒、侵权人有权请求商法上的救济。商品装潢则不受商标法的保护,也无须注册,但知名商品的装潢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需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商标与商品装潢若如何艺术作品的条件,也可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同样,二者若具有外观设计的条件,还可申请取得外观色设计专利,受专利法的保护。此种情况,虽在实践中极少出现,但理论上将是可行的。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权对知名商品的装潢施以直接的法律保护,采用专利法、版权法的保护只是间接的保护途径。为扩大装潢的保护范围,装潢设计人在其装潢符合商标设计内容的要求前提下,可将装潢连同原商标图案共同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即通常说的“整体商标注册流程”。
4、设计内容的要求不同
商标设计不同于一般美术设计。各国商标发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等要素都有禁止性的规定,它只能反映商品的内在形态,具有抽象性。而商品装潢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则不受商标法设定的种种限制,不仅不忌用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内容、反而可采用多种直接的表达形式,昭示上述内容,反映商品的外在形态。
5、表现形式不同
商标与商品装潢皆可用文字、图形等要素或它们的组合作为其表现形式,但商标的表现形式除此之外,还可以使用音响或气味作为标记,商品装潢则不能使用。
6、图案面积大小不同
通常情况下,商品装潢的面积比商标要大,且为了招徕顾客,画面色彩一般都光彩夺目。
7、图案的设计思路不同
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其图案设计重取意,应着重于商标权人的个性和追求,以此与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设计的商标图案相区别。而商品装潢则比较直观,着重于美化性,无须显著性,只要能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刺激购买欲即可。
8、专有性不同。
一、私自更改商标如何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对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回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减等)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述的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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