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一:前往派出所预约,领取预约回执
流动人口可前往居住地所在辖区派出所预约办证。在居住证办理窗口领取《居住证预约登记卡》,并填写姓名、性别、暂住地址、联系方式四项基本信息。
步骤二:核实信息,通知正式办证
此后,民警将对流动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信息无误后,民警将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告知办证人带齐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等证件前往派出所正式办证。
步骤三:受理办证,领取受理回执
正式受理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申请后,只要群众带齐办证所需证件资料,并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便可领取《受理回执》。
步骤四:10个工作日后正式领证
正式受理10日后,流动人口可凭回执及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派出所领取证件。
一、办理居住证明所需材料
1、房产证原件
2、房主身份证原件
3、办证明人身份证原件
4、如房屋为租住的,需要租赁合同原件、房产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5、有夫妻关系的需要双方结婚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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