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伙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退市是指取消普通合伙人合伙资格的行为,合伙人退市决议应当书面通知退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罢免:未能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有不当行为(四)出现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原因时,应以书面形式将退市决议通知退市合伙人。退市应自收到退市通知之日起生效,如果被驱逐者不同意退市决议,退市者应退出合伙企业,依照《合伙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退市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如果只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解散。根据相关立法者的解释,《合伙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量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大规模变相非法集资,但这一规定给许多风险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经营困难,在许多风险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中,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数量不到50人,但在实践意义上,合伙人数量突破了50人的限制,一般采用隐名合伙的方式来避免50人的限制,即:,少数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并在工商登记中明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隐名合伙人”,以进行大规模基金私募。
隐名合伙是指双方约定一方将对另一方经营的业务作出贡献,以分担其业务利益和损失的合同。隐名合伙本质上是一种融资合同关系,而不是商业主体。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就不需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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