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中股东的法律责任探讨
时间:2023-07-03 17:35:40 4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下列情况下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全额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全额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连带责任

从公司的属性来看,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两个方面。所谓人合性是指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人的集合,才能申请设立公司。所谓资合性主要表现在股东资额的聚集,通常为注册资本金。那么当公司成立后,部分股东出资没有到位,如案例中贾某的行为,则贾某应当对公司债务,就其投资没有到位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成立后,具有拟制的法律人格,而贾某没有按约定的投资行为,实际上是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同时从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的角度来看,张某和田某基于对贾某的信用关系和资本保障关系,就毋庸置疑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或社会公众的,应承担责令改正、罚款或者撤消公司登记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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