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如下:
1、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事实或者接到报案后应该对立案材料进行一定的审查与处理;
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阶段;
3、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一、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有: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本区域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本区域管辖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中自诉需要的材料有:
1、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需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自诉刑事案件如何立案
自诉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如果自诉案件缺乏证据的,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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