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会计处理办法
时间:2023-09-01 12:40:13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助金的会计分录和劳动合同期满不属于解除合同范畴的解释。其中,一次性补助金的会计分录为借:职工福利费,贷:累计发放的工资总额。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补助金,但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则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1、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助金的会计分录:

借:职工福利费

贷:累计发放的工资总额

2、关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属于解除合同范畴的解释:

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告知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则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则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如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时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一次性补贴的情况下,则企业应支付,补贴多少取决于合同约定。否则,企业并无义务支付一次性补贴。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不 属 于 解 除 合 同 的 范 畴 , 有 哪 些 规 定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不属于解除合同的范畴。然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延劳动合同手续,视为续延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需办理续延劳动合同手续,否则将被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不属于解除合同的范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延劳动合同手续,视为续延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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