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清算通知或看到公告之后,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人或清算人呈报其债权,请求获得清偿。这是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利益的一个有效的手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依法通知债权人或者发布公告后,债权人接到通知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也应当在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或清算人申报其债权。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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