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如下:
第一条实行公开审判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或者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如下:,公司法施行前发生的民事行为、事件,因公司法施行前的民事行为、事件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以《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连续持有股份超过一百八十日为持有期限;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施行前终审案件的再审,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法人变更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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