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折价
债权人通过抵押财产的折价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应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债权清偿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清偿义务,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方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应根据市场价值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数额,折价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所谓其他人,指的是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包括同一抵押物之上的后顺位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如果折价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折价行为。
二、质押财产折价的价格应该怎么计算
质押率为贷款本金与标准仓单市值的比率,质押率一般根据期货和现货的价差及价格波动幅度、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价差大、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价格趋跌时,质押率相对应低一些。授信机构(银行、典当)设定质押率一方面是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弥补他们在借款人违约后弥补损失和处理质押品过程发生的成本。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质押率为贷款本金与标准仓单市值的比率,质押率一般根据期货和现货的价差及价格波动幅度、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价差大、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价格趋跌时,质押率相对应低一些,反之,则质押率可以高一些。设定质押率一方面是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弥补他们在借款人违约后弥补损失和处理质押品过程发生的成本。
确定质押率的依据,确定质押率的依据有两种:分别是债务的适用性、变现能力和质物、质押权利价值的变动趋势。首先,质押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三、作价补偿与折价补偿区别
1、“作价补偿”;就是把物品或者物资等作价以后、由赔偿人给于被赔偿人的补偿、作价补偿是拆迁补偿的三种形式之一,还有另外两种是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的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即以重新建造被拆迁房屋的造价,结合该房屋的新旧程度核算出该房屋的价值,并以此作为补偿的标准。
2、“折价补偿”;就是把物品或者物资等折价以后、给于被赔偿人的折价补偿、由于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对受害人不能返还财产或没必要返还,此时就要折价补偿。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如果要求恢复原状,是不可能的事情,对双方和社会利益都是损失,此时就要考虑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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