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收养流程
(一)筛选符合国内收养条件的儿童在晚霞报进行公告寻亲,公告60天后无人认领的儿童可以被收养。
(二)收养家庭与我院业务科电话联系,业务科电话咨询了解收养家庭的基本情况。
(三)收养人提供收养证明及相关材料(见市民收养成都市儿童福利院儿童须知),业务科审核收养材料。
(四)院领导、业务科负责人与收养家庭见面,向收养人介绍我院基本情况,了解家庭情况及收养意愿。
(五)推荐儿童与收养人见面,双方在院初步接触了解。
(六)待收养人初步有收养意愿后与我院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将儿童带回家,双方融合。
(七)收养人来院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办理收养手续。
备注:国内公民收养我院儿童必须符合《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
二、办理收养所需的手续
1.夫妻双方的收养申请: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性别、民族、年龄、学历等)、家庭收入(年薪或月薪);夫妻各自在何单位工作,具体从事何职业,何时结婚,生育情况;意愿收养儿童的性别、年龄。并保证如果收养儿童后不遗弃、不虐待。申请人夫妻双方签字,并在各自名字上印手印,留下联系电话。
2.夫妻双方单位各出具一份证明(内容同收养申请的前部分划线处)。无单位则到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证明。(盖公章)
3.由单位或村委会、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4.夫妻双方到县级以上医院做健康体格检查(包括贴有近照的体检表、乙肝两对半、肝功检查),照片和体检结果盖医院的章。
5.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的证件中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
6.我院经审核上述资料后同意该夫妇收养,夫妻双方须服从院方推荐的儿童,可将大龄儿童带回家试代养一段时间,收养双方若满意再办理收养手续,如不满意,须提出合理理由,经院方同意重新推荐一名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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